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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最新公告:2月18日起施行!

 
小帮 发表于 2025-2-18 15: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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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融烟办〔202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福清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福建省福清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管理以《福建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它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尊重市场,依法保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场所基本要求 

  第六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后,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第七条 新设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申请的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地址和门牌地址一致,新建小区或对内经营的经营场所未制作门牌的,要与店面号一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等材料,属于租赁场所的,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三)未在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待拆迁区域范围;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平面结构应具有与住所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五)经营场所区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商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开放经营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贩、临时摊位、集装箱改建、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等不具备合法产权或未持有乡镇街道以上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的;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存在与住所不相独立情形; 

  (四)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类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五)政府主管部门禁止或认为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部门、医疗机构内部等; 

  (六)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含50米),各级政府部门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出台更高限制标准的,从其标准执行; 

  (七)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儿童游乐场等。 

  (八)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九)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场所; 

  (十)非沿街(路)的经营场所(产业园区、厂区、交通枢纽、在建工程项目、大型商场、超市、城市综合体等另有规定除外) 

  (十一)所在区域采取封闭式管理,无法达到执法监督检查要求的经营场所(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区域除外);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抓烟机、无人售货商店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或变相销售(包括广告发布)烟草制品的; 

  (十四)经营场所尚在内部装修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本规划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福清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辖区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各区域单元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一)各乡镇、街道单元实行许可证数量调控模式。由福清市烟草专卖局参照福州市烟草专卖局统一模型测算的各乡镇、街道单元合理证件数量,结合辖区实际,确定辖区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调控数量,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单元区域具体规划数量定期公示,另有规定除外。 

  (二)在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单元内实行零售点间距控制模式。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标准间距不得低于50米(含50米),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 

  持有雪茄烟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作为普通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勘验距离的参照物。 

  第十条 根据各区域单元现有持证数量与规划调控数量计算偏离值,据此将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分为发展区、稳定区、饱和区。偏离值=(单元现有持证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单元规划调控数量。偏离值在±3%内的区域单元为稳定区,偏离值小于-3%的为发展区,偏离值大于3%的为饱和区。 

  各类型单元按照下列标准,实行不同的办证策略: 

  (一)属于发展区类型的单元,按照该区域单元的布局调控模式依法依规办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该区域单元现有持证数量达到规划调控数量,转为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二)属于稳定区类型的单元,实行许可证办理轮候登记模式,当区域单元现有持证户数量与规划调控数量一致时,零售点设置原则上实行“退一进一”的规则,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分配办证名额。区域单元由稳定区转入饱和区,发证机关应冻结排队轮候,保留原排队资格和顺序,但不新增排队轮候登记。 

  (三)属于饱和区类型的单元,原则上不再新办许可证。待饱和区单元现有持证数量降低至符合稳定区单元条件,转为稳定区后,实行稳定区的办证策略。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排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进行预登记排号。 

  第十二条 当稳定区单元满足“退一进一”规则,可办理新办业务时,发证机关以排队轮候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提交办证申请。 

  排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材料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的,视为自愿放弃排号资格。 

  发证机关应向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当场送达《福清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稳定区单元预登记排号回执单》。排队轮候申报的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地址等情况与原登记不相符的,视为排号失效。 

  第十三条 福清市烟草专卖局适时在行业网站平台、办证服务大厅窗口等,对外公示各区域单元调控策略和预登记排号情况。 

  区域单元由饱和区转入稳定区,或由发展区转入稳定区,经福清市烟草专卖局公示10 个工作日后开始受理预排号登记。 

  第十四条 城市综合体、交通枢纽、全封闭式特殊区域以及在建工程项目设置的对内经营场所等不受单元总量或间距控制,但应按以下标准作为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依据,且申请人应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需具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每个服务区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二)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点,符合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检查要求,在其候车厅可设置零售点,候车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1000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大型商超、城市综合体内部以出租店面、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每一楼层内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城市综合体所属外部沿街经营场所应参照标准间距控制模式设置零售点; 

  (四)实际经营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酒店,其店内隔间、通道摊位视为与超市同址经营,按照“一址一证”申请申办,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五)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酒店、宾馆、娱乐服务场所等,为满足对内经营需要,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六)建设规模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工期在一年以上且施工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上的,为满足工地施工人员卷烟消费需求,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但应具备较为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位于工地内部(非沿街),其许可证有效期限应设在工期内且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新建投入使用的小区的新办申请,可不受区域单元数量控制,但应按以下标准作为设置零售点的依据,申请人应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一)新建投入使用的小区所属沿街零售点设置参照标准间距控制模式,且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标准间距原则上不得低于50米; 

  (二)竣工验收日期在2020年7月1日之后的小区认定为新建小区,竣工验收日期以《福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备案日期为准。新建小区的认定自备案之日起6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投入使用的产业园,应符合产业园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政策要求,可不受区域单元数量控制,但应按照园区占地面积设置零售点: 

  (一)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二)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2万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量不得超过5个。 

  第十七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布局可不受单元总量控制但与其他卷烟零售点的间距应在50米以上,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且申请人应配合审查机关提取相应证明材料。 

  (一)无卷烟零售点的行政村; 

  (二)经管理部门同意的AAA级以上景区。 

  第十八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布局可不受区域单元数量及间距控制的限制,申请人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或经审批机关书面通知联络人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内30个自然日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变更: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注销其原许可证的同时,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址重新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可申请变更; 

  (二)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家庭共同经营,经营主体更换为已备案的其他家庭成员,在原址继续经营的,可申请变更,但原经营主体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除外。 

  第十九条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布局可不受区域单元数量控制,零售点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至25米: 

  (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迁往原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继续经营,应由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提出或者自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起90个自然日,提出变更申请。因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审批机关不掌握上述情况,在原许可证注销后3个月内,由原持证人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乡镇(街道)辖区内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提出地址变更申请,或经审批机关书面通知持证人之日起一个月内应提出地址变更申请,逾期不予变更。 

  第二十条 持有一至四级残疾证但不含智力残疾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初次申请且本人或者家庭成员驻店经营,在符合区域单元数量调控前提下,零售点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至25米。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初次申请且本人或者家庭成员驻店经营,零售点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至25米,且不受区域单元数量调控。 

  本条所称“家庭成员”为父母、配偶、子女。 

  享受政策照顾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推动城市发展、乡村振兴、产业扶持等,需要烟草零售业务配套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公函商洽,经福清市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可适当放宽办理条件。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二十二条 持证数量卷烟零售点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需要单列的特定区域,根据零售市场综合因素分析确定规划数量,并通过福清市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选择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零售店,实行规划数量控制,不受标准间距限制。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含50米),各级政府部门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出台更高限制标准的,从其标准执行; 

  (二)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铁皮房、钢构房、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生活区相独立,存在混同、相连等; 

  (五)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六)无人值守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或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七)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同一经营场所已存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尚在内部装修的; 

  (十)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雪茄烟零售点: 

  (一)政府、行业规划禁止或不宜经营雪茄烟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等; 

  (二)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如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儿童游乐场等。 

  (三)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雪茄烟零售点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茄陈列区和独立的雪茄品鉴区。具备总容量不少于600升的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专营店合理布局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由所属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名单。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通常指位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进出通道是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以及临时封闭的门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要求的经营面积认定依据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准,实际使用面积明显小于房屋权属证明记载面积或无房屋权属证明的,以我局现场勘查测量结果为准。经营业态、空间结构、零售点间距等经营场所条件的确认,以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记录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中“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零售点有具体的门牌地址(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商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特殊情况未有具体门牌号,应有店面号或者摊位号),因客观原因未制作二维码门牌,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为准,待门牌号制作完成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有独立的沿街(路)出入门,与生活区域采取砖混等实体墙体隔离且不共用出入门或通道(包括非砖混砌堵的门或通道)物理隔断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 本规划中所称“间距”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各自最近一侧门之间沿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可行最短距离测量认定。 

  已设零售点出入通道以申办烟草零售许可证时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认定为准。可行间距距离测量使用的测量工具应符合国家统一标准,测量标准详见。 

  以下情形不作间距测量参照点: 

  (一)本规划第十四条所列的除城市综合体所属外部沿街零售点以外的其他零售点; 

  (二)已拆迁且无法恢复原状态的零售点。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中“沿街(路)的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紧邻道路且与沿街道路处于同一水平面,紧邻店面道路通行距离不少于50米(含50米),道路宽度最窄处应达到3.5米以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所指“封闭式管理”是指经营场所所在区域范围被管理单位用围墙、围栏、关卡等隔离方式将经营场所与外界分开,在管理范围内对进出人员、车辆等流动性因素进行管控,导致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正常对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产业园”是指由政府或企业为实现产业发展目标而创立的特殊区位环境,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工业区、金融后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物流产业园区等。 “城市综合体”是指以商业广场为主体,融合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餐饮、公寓住宅、综合娱乐五大核心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建筑。 “交通枢纽”是指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机场等大型公共交通客运枢纽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大型商超”是指经营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超市和商场。 

  本规划中的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等经营业态,以实地勘验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划要求我局集体讨论的事项,由福清市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范围内”包括本级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三十七条 福清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建立合理布局评价制度,根据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人口流动、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不定期评价,适时调整零售点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由福清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5年2月18日起施行,福清市烟草专卖局2022 年印发的《福清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融烟办〔2022〕20号)同时废止。 

来源:福清市烟草专卖局

附件下载:

附件1:福清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区域单元布局模式表.pdf (58.49 KB, 下载次数: 28)

附件2:福清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稳定区单元预登记排号回执单.pdf (91.58 KB, 下载次数: 23)

附件3:承诺书.pdf (89.49 KB, 下载次数: 21)

附件4:福清市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数量规定.pdf (47.9 KB, 下载次数: 22)

附件5:间距测量标准.pdf (199.55 KB, 下载次数: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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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2)
福清融强贺医生 | 来自福建
严格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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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lor S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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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8 19:27:3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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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规范化管理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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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olor S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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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19 06:57:15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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